APCC规定,运动员参加APCC2017年赛事时允许使用的器材类型。运动员有责任使用符合本规则的器材。
如果发现运动员使用了不符合APCC规则的器材,可取消他的成绩。
一、反曲弓比赛允许使用以下器材:
1.1. 反曲弓由一个弓把(开放式弓窗非击穿型)及一对顶端带弦槽的弹性弓片组成。弓由一根直接缚到弓片两端的弦撑住,射箭时,一只手握住弓把,另一只手的手指拉弓并撒放。
1.1.1. 允许使用多色弓把,并且允许商标出现在上弓片及下弓片内侧或弓把上。
1.1.2. 允许使用带护腕的弓把,但护腕不得频繁碰触运动员的手或手腕。
1.2.弓弦的股数不限
1.2.1. 可采用不同颜色和材质。可在弦的中央缠绕护弦线,在此固定拉弓的手指,还可加装与箭尾相配的箭尾巢,为确定此点的位置,可放置一或两个箭尾定位器。弓弦的两端各有一个圆环,是在拉弓时安放在弦尾的。此外,还可在弦上安装一个连接物,作为唇珠或鼻珠。弦上缠线部分在拉满弓时,不得超过运动员本人的鼻尖。不得通过在弓弦上安装窥视孔、做记号或其他方式辅助瞄准。
1.3. 可调节的箭台
1.3.1. 可在弓上使用各种可活动的弹簧箭侧垫、箭侧垫或箭台,但不能是电动或电子的,也不能为瞄准提供额外便利。箭侧垫只能装在离弓的握把口(轴点)4厘米之内的地方(内侧)。
1.4. 可使用一个听觉或视觉定位片,但不能是电动或电子的。
1.5. 可在弓上安装瞄准器,但至多只能安装一个。
1.5.1. 瞄准器上不能配备棱镜、透镜或其他放大器具、水平仪、电动或电子装置,也不准使用一个以上的瞄准点。
1.5.2. 瞄准圈或点的(护管、准星和其他相配的延长部件)总长度不得超过运动员视线的2厘米。
1.5.3. 允许弓上作为瞄准用的瞄准器可配备调整左右风向偏差及水平高度的装置,但须符合下列规定:
1.6. 弓上可安装防震器和减震器。
1.6.1. 它们不得:
1.7. 各种类型的箭都可以使用,前提是其符合射准射箭中“箭”的一般含义,且不会对环靶和箭靶造成不当损害。
1.7.1. 箭包括一支带箭头的箭杆、箭尾、箭羽和箭的标识(如有需要)。箭杆的最大直径不能超过9.3毫米(如果箭的标识向箭头延伸的长度从其尾部箭喉处到弦所在的箭尾孔测量值不超过22厘米,则不得将其视作这项限制的一部分);箭头的最大直径不得超过9.4毫米。每名运动员须在其使用的每支箭的箭杆上标明自己的姓名或缩写。在同一组比赛中必须使用完全相同的箭支,箭羽的样式和颜色、箭尾和箭的标识(如有)都须相同。禁止使用跟踪器箭尾(电动/电子发光的箭尾)。
1.8. 可以使用指套、手套、护手皮片或胶布带的护指拉弦,用于拉弓和撒放,前提是其不能具有辅助拉弓和撒放的作用。
1.8.1. 可以使用防止夹箭的指尖分隔片和起固定作用的附在护指上的固定片或类似装置。握弓的手可戴普通手套、连指手套或类似用品,但不得与弓把相连。
1.9. 可使用野外双筒望远镜、望远镜和其他视觉设备观察箭支:
1.9.1. 前提是不得对其他运动员构成阻碍。
1.9.2. 望远镜可以调整,它的最高部分应不超过运动员腋窝的高度。
1.9.3. 可使用普通眼镜、射箭眼镜和太阳镜。但不得装有微孔棱镜、微孔眼镜或类似装置,也不能标示有助瞄准的记号。
1.9.4. 运动员如果需要遮盖非瞄准眼的眼镜片,可将非瞄准眼的镜片完全遮盖,或使用遮眼板。
1.10. 允许使用的附属用品:
1.10.1. 包括护臂、护胸、护弓绳和腰间或地面箭壶。可以使用脚准星,但不得超出地面1厘米。可以使用垫高一只脚或其部分垫高的装置,无论是固定在鞋上还是独立于鞋外的均可,但前提是它不能妨碍起射线上的其他运动员,或超出鞋印边沿部分2厘米。还可以使用弓片吸震器。在起射线上使用的风向标(非电动或非电子的)可附加在器材上(如光丝带),可在候射线后使用电子风向指示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