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CC关于竞赛器材的规定(2017版)
二、关于复合弓类,对下列器材进行了描述。除电动的、电子的、带有安全隐患或给其他运动员带来不公平干扰的装置外,所有种类的额外装置均可以使用
2.1. 复合弓的弓把可以是封闭式弓窗击穿式的,拉弓由一个滑轮组或凸轮系统机械地改变力量。可使用直接缚在凸轮上的弓弦、弓片的箭梢凹口、弓缆或者适于其特殊设计的其他方式撑住弓。
2.1.1. 拉满弓时的最大拉力不得超过60磅。
2.1.2. 允许使用弓缆保护装置。
2.1.3. 允许使用带护腕的弓把或多股分离式弓弦,前提是其不会频繁接触运动员的手、手腕或持弓臂。
2.1.4. 任何类型的弓弦,可安装作为箭尾巢的多个护弦装置以及其他附件,如唇珠或鼻珠,瞄准孔、弦上瞻孔、环式弓弦等。
2.1.5. 可调节式箭台的侧垫须装在距离弓的握把口(轴点)6厘米以内的地方(内侧)。
2.2. 可使用听觉或视觉定位片。
2.3. 安装在弓上的瞄准器。
2.3.1. 可配备调整左右风向偏差及水平高度的装置,也可安装水平仪、放大镜和棱镜。
2.3.2. 准星可以是光纤瞄准针或化学荧光棒。化学荧光棒应装在瞄准筒内以免干扰其他运动员。
2.4. 可以使用辅助撒放器,前提是其不以任何方式与弓相连。可使用任何类型的护指。
2.5.下列条款中列出的器材可以使用;
- 它们不得:
- 触碰除弓外的任何他物;
- 对其他运动员造成危险或妨碍;
- 各种类型的箭都可以使用,前提是其符合射准射箭中“箭”的一般含义,且不会对环靶和箭靶造成不当损害。箭包括一支带箭头的箭杆、箭尾、箭羽和箭的标识(如有需要)。箭杆的最大直径不能超过9.3毫米(如果箭的标识向箭头延伸的长度从其尾部箭喉处到弦所在的箭尾孔测量值不超过22厘米,则不得将其视作这项限制的一部分);箭头的最大直径不得超过9.4毫米。每名运动员须在其使用的每支箭的箭杆上标明自己的姓名或缩写。在同一组比赛中必须使用完全相同的箭支,箭羽的样式和颜色、箭尾和箭的标识(如有)都须相同。禁止使用跟踪器箭尾(电动/电子发光的箭尾)。
- 可以使用防止夹箭的指尖分隔片和起固定作用的附在护指上的固定片或类似装置。握弓的手可戴普通手套、连指手套或类似用品,但不得与弓把相连。
- 可使用野外双筒望远镜、望远镜和其他视觉设备观察箭支。包括护臂、护胸、护弓绳和腰间或地面箭壶。可以使用脚准星,但不得超出地面1厘米。可以使用垫高一只脚或其部分垫高的装置,无论是固定在鞋上还是独立于鞋外的均可,但前提是它不能妨碍起射线上的其他运动员,或超出鞋印边沿部分2厘米。还可以使用弓片吸震器。在起射线上使用的风向标(非电动或非电子的)可附加在器材上(如光丝带),可在候射线后使用电子风向指示器。前提是不得对其他运动员构成阻碍。可使用普通眼镜、射箭眼镜和太阳镜。但不得装有微孔棱镜、微孔眼镜或类似装置,也不能标示有助瞄准的记号。
- 望远镜可以调整,它的最高部分应不超过运动员腋窝的高度。
- 复合弓项目,除了在未标射程的射道发射外,可使用“免窥孔”瞄准器,但这种瞄准器不能安装电动或电子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