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由华东射箭邀请赛筹委会发起,旨在团结各个参赛单位,组成射箭运动推广联合体,共同建立规范的射箭运作机制,增进相互交流学习,共享竞赛资源。通过设立由所有缔约单位派员参加的理事会,规范行业间的运营管理,通过建立由理事会通过的行业自律公约,规范射箭运动推广方式,安全有序运作。
第二条 射箭运动推广理事会,预计将组成非盈利性的群众体育社会团体,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依照国家行业主管机关的指引开展射箭推广工作。
本理事会联合全国开展射箭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射箭运动专业性的社会团体组织,是发展体育运动,开展全民健身,专项推广射箭竞技体育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理事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全国射箭运动工作者、爱好者和运动员,普及和发展全国射箭运动,为实施全民健身计划,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加强本理事会员单位间合作,自觉遵守行业公约,安全有序组织射箭活动,建立行业内的专项赛事及活动,增进同行业内各领域的交流与友谊。
第四条 本会尊重国际射箭联合会章程,遵守有关国际射箭规则与射箭竞赛之规定。
第五条 本会的发起单位是华东//射箭比赛筹委会,接受参与单位的缔约申请,以行业自律公约规范运作。常务理事会为本会的决策机构,本理事会后续将组建成区域性的非盈利民间体育社团组织,按照国家行业规范开展工作,接受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管理机构址设在杭州,拟建立2个内部通联的QQ工作群,依托原野射箭论坛进行信息发布以及相关资讯传播。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在全国范围内鼓励、发展射箭运动。
(二)研究制定本理事会内射箭运动推广规划,行业各项管理公约。
(三)组织理事会内部的射箭交流活动,组织区域性射箭比赛,联合组队参加国际性交流赛事。
(四)遵照国际射箭联合会比赛规则和裁判法,开展射箭竞赛。组织培训本会裁判队伍,建立赛事资源管理机制,赛事运营管理机制。
(五) 建立常务理事会运营管理机制,开展本会缔约单位信息管理,信息发布,
(六) 建立本理事会认定赛事信息平台,设置裁判员星级标准,设立比赛成绩记录,设立区域通讯赛,建立本会专属成绩排名。
(七) 加强与业务单位的联络, 整理发布射箭运动学术信息,设立本会会刊。
(八) 组织射箭运动的新闻宣传,增进公共媒体交流推广工作,推动射箭运动广泛发展。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理事会人员构成;
(1)秘书长 (1人) 轮值主席(1人)。本会审批、决策事务,本会运作管理。
(2)常务理事会(7)。本会事务商议、投票,接受投诉建议,单项事务管理。
(3)理事(缔约单位代表)。全体理事大会表决,向常务理事会发起本会相关工作提议。(4)会 员(缔约单位正式会员)。
第九条 理事会运营机构
(1)常务理事会。(秘书长1名,常务理事8人含轮值主席)
(2)理事会秘书处。(由具体运作方确定)
(3)竞赛筹委会。(赛事主办单位负责人,赛事协办部门负责人)
第十条 各职能权限
(1)理事会轮值主席:由全体理事会从担任常务理事成员中,经投票选举产生,任期1年。
工作职责:任期内,在不违背办会宗旨的前提下,拟定本会年度工作方向,审批本会各种公文或决议,发起本会会议。主持本会常务理事会,代表本会处理相关对外决策事宜。轮值主席换届后,将顺延担任下一年度常务理事。
(2)理事会秘书长:由常务理事会提名,经全体理事大会投票选举产生,任期2年。
工作职责:负责统筹本会所辖的各项运行工作,指挥秘书处处理本会日常事务,受轮值主席委派或直接发起本会的会议,审核本会公文发布,财务运作,全权负责本会日常工作。轮值主席换届后,将顺延担任下一年度常务理事。
(3)常务理事:全体理事大会投票选举产生,共设8名(含轮值主席),任期1年。
工作职责:负责本会日常事务,对本会内部各项工作有知情权,接受本会常务会议任命分管某项具体工作,接受理事单位的投诉及建议,可向秘书处提交工作议案,在常务会议中具有表决权。
(4)理事:每个缔约团体拥有1个理事名额,可由缔约方指定人士担任,作为缔约方全权代表,任期由缔约方决定。缔约团体如需变更理事,需向常务理事会提交书面报告,经会议决定后由秘书处登记变更。
工作职责:具备本会全体理事大会的被选举权及投票权,是缔约团体的第一责任人。接收本会发布各项工作指引,可向常务理事会建议或投诉。有推行本会自律公约的义务,组织好所属团体的运行工作。
第十一条 办事机构及工作职能:
(1)秘书处:上传下达公文,做好常务会议记录,起草常务会议决议。
注册单位成员信息整理,本会信息发布。
会务组织,会务接洽,资金使用,物品采购。
(2)竞赛筹委会:接受赛事申请并初步审核,报请常务理事会审议,协助办赛方做好赛事工作。
配合秘书处整理竞赛信息,发布竞赛规则及各类赛事通知。
负责裁判员培训及选拔,裁判员的任用及管理。
(3)财务部:负责本会内部资金运作管理,定期向常务理事会报告资金使用情况,接受常务理事会监督。
(4)公共关系部:负责对外宣传、项目推广、信息发布、经营创收、招商引资。
第四章 会员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 本理事会以全国各注册射箭协会、各业余射箭组织为团体会员。团体会员的正式注册个人可具有本理事会会员资格。
第十三条 申请加入本理事会团体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承诺依照本理事会自律公约开展射箭活动。
(2)积极推广射箭运动,具备射箭运动的运营资质,具备一定的正式会员。
(3)积极发展射箭运动,有意向从事教学、裁判、竞赛等工作,。
(4)在发展射箭运动中,在科研、学术交流、公共领域等方面有影响力的团体。
第十四条 射箭推广理事会会员单位入会的程序是:
(1)具备独立法人的射箭团体或运营单位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常务理事会审批通过,签署缔约承诺书,成为正式缔约团体,参与本会事务;
(3)成为正式会员单位,提交本单位正式注册人员名单,具备一名理事名额;
第十五条 缔约会员单位享有以下权利:
(1)指定代理人具备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共享本理事提供的各种信息资源,代表本会参加理事会组织的比赛和射箭活动;
(3)获得本理事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理事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六条 缔约会员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本理事会的决议;
(2)维护本理事会合法权益;
(3)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4)按规定交纳会费(待定);
(5)向常务理事会反映情况,提供资料。
第十七条 缔约单位退会应书面通知常务会,办理好交接工作。
第十八条 缔约单位不按时交纳会费(待定)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将终止或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九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理事会自律公约的行为,给本会造成重大名誉或经济损失的行为,经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予以通报除名。
第二十条 对本会做出重大贡献,并为射箭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事业单位及社会人士,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可担任本会顾问及名誉职务,任期视情况而定。
第二十一条 本会自行组建裁判队伍,实行裁判员星级制度。
第二十二条 本会裁判队伍的培训与管理。
(1) 入选资格;从缔约单位中选取或接受竞赛筹委会推荐,热爱射箭事业,有志担任裁判工作的人员。
(2) 经过本会组织专业培训考核通过后,可成为本会的注册裁判,受竞赛委员会指派担任执场裁判。
(3) 注册裁判员按照工作业绩获得相应级别,并享受同级别的待遇。
(4) 裁判员星级评定程序;
4.1 参加过3场次或者获得比赛前8名的人员具备参加裁判员培训资格。
4.2培训合格后可以作为见习裁判义务参加赛事工作。见习场次满2次的可升级为1星裁判。
4.3裁判员按星级在相应的执场岗位,执场满2次即可获得加星奖励,并享受相应待遇。
4.4执场过程中出现错误的裁判视情节程度,由竞赛委员会裁定后,处以降级或者禁赛惩罚。
(5)裁判员级别及待遇:
见习裁判;就近选用,路途费用自理,无薪,包食宿。
1星裁判;路途费用自理,每天受薪100元,包食宿,可担任除决赛执场以外职务。
2星裁判;路途费用自理,每天受薪200元,包食宿,可担任执场及决赛场见习职务。
3星裁判;路途费用自理,每天受薪300元,包食宿,可担任所有执场职务。
4星裁判;路途费用自理,每天受薪400元,包食宿,可担任所有执场及见习裁判长职务。
5星裁判;路途费用全包,每天受薪500元,包食宿,可担任所有执场及裁判长职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1)会费;(缔约会员单位应按年度缴纳会费)
(2)捐赠;(本会接受来自社会的资金支持,接受与本项目相关的设备或物资)
(3)个人及单位赞助;(本会接受来自射箭相关产业个人或团体的赞助或办赛协助)
(4)政府资助;
(5)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6)利息;
(7)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五条 本会建立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关联部门的监督。并适时将有关情况向会员单位公布。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九条 对本理事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公约的解释权属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三条 本公约自首次缔约意向团体全体会议讨论后开始试行。
2014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