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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会员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 本理事会以全国各注册射箭协会、各业余射箭组织为团体会员。团体会员的正式注册个人可具有本理事会会员资格。
第十三条 申请加入本理事会团体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承诺依照本理事会自律公约开展射箭活动。
(2)积极推广射箭运动,具备射箭运动的运营资质,具备一定的正式会员。
(3)积极发展射箭运动,有意向从事教学、裁判、竞赛等工作,。
(4)在发展射箭运动中,在科研、学术交流、公共领域等方面有影响力的团体。
第十四条 射箭推广理事会会员单位入会的程序是:
(1)具备独立法人的射箭团体或运营单位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常务理事会审批通过,签署缔约承诺书,成为正式缔约团体,参与本会事务;
(3)成为正式会员单位,提交本单位正式注册人员名单,具备一名理事名额;
第十五条 缔约会员单位享有以下权利:
(1)指定代理人具备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共享本理事提供的各种信息资源,代表本会参加理事会组织的比赛和射箭活动;
(3)获得本理事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理事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六条 缔约会员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本理事会的决议;
(2)维护本理事会合法权益;
(3)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4)按规定交纳会费(待定);
(5)向常务理事会反映情况,提供资料。
第十七条 缔约单位退会应书面通知常务会,办理好交接工作。
第十八条 缔约单位不按时交纳会费(待定)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将终止或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九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理事会自律公约的行为,给本会造成重大名誉或经济损失的行为,经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予以通报除名。
第二十条 对本会做出重大贡献,并为射箭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事业单位及社会人士,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可担任本会顾问及名誉职务,任期视情况而定。
第二十一条 本会自行组建裁判队伍,实行裁判员星级制度。
第二十二条 本会裁判队伍的培训与管理。
(1) 入选资格;从缔约单位中选取或接受竞赛筹委会推荐,热爱射箭事业,有志担任裁判工作的人员。
(2) 经过本会组织专业培训考核通过后,可成为本会的注册裁判,受竞赛委员会指派担任执场裁判。
(3) 注册裁判员按照工作业绩获得相应级别,并享受同级别的待遇。
(4) 裁判员星级评定程序;
4.1 参加过3场次或者获得比赛前8名的人员具备参加裁判员培训资格。
4.2培训合格后可以作为见习裁判义务参加赛事工作。见习场次满2次的可升级为1星裁判。
4.3裁判员按星级在相应的执场岗位,执场满2次即可获得加星奖励,并享受相应待遇。
4.4执场过程中出现错误的裁判视情节程度,由竞赛委员会裁定后,处以降级或者禁赛惩罚。
(5)裁判员级别及待遇:
见习裁判;就近选用,路途费用自理,无薪,包食宿。
1星裁判;路途费用自理,每天受薪100元,包食宿,可担任除决赛执场以外职务。
2星裁判;路途费用自理,每天受薪200元,包食宿,可担任执场及决赛场见习职务。
3星裁判;路途费用自理,每天受薪300元,包食宿,可担任所有执场职务。
4星裁判;路途费用自理,每天受薪400元,包食宿,可担任所有执场及见习裁判长职务。
5星裁判;路途费用全包,每天受薪500元,包食宿,可担任所有执场及裁判长职务。